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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华明,该局局长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履行了339000.00元。余额911000.00元(含利息400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解决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4)甘民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余明平审判员 : 徐 波审判员 : 邓 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