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章涛与王冬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涛,王冬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周章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马福莲,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静,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涛与被告王冬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章涛于2015年1月12日以其与被告王冬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章涛承担。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