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行非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富宁县卫生局与周文华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富行非诉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静珍,局长。被执行人周文华。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周文华拒不履行该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文华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周文华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被执行人周文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富宁县卫生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周文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三、被执行人周文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恒审 判 员 鄂彤彤人民陪审员 祝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彩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