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89)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祥等,江苏统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060-1号申请执行人周龙祥等59人。委托代理人华杨斌、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统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集中区宁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龙祥等59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统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375-4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龙祥等59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98198.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46696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查封,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