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金今春与白京石、黄礼月、文顺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今春,白京石,黄礼月,文顺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金今春,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白京石,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黄礼月,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文顺旭,女,1944年12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今春诉被告白京石、黄礼月、文顺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今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今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金今春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贤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