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国忠与陆雅萍、嘉兴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忠,陆雅萍,嘉兴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嘉南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罗国忠。被告:陆雅萍。被告:嘉兴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礼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忠与被告陆雅萍、嘉兴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9元,由原告罗国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斯群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