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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16)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梁钢,陈恩强,杨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法定代表人蔡礼祥,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太巧、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钢(又名梁刚),成人,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陈恩强,河南省人,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杨柏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钢、陈恩强、杨柏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当将承包申请人的4.85亩土地返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梁钢给付申请人租金9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返还4.85亩土地目前也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返还土地目前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