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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辉、河北利升量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辉,河北利升量具有限责任公司,刘秀琴,王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5-1号申请执行人魏辉。被执行人河北利升量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秀琴。被执行人王长利。魏辉与河北利升量具有限责任公司、刘秀琴、王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利升量具有限责任公司、刘秀琴、王长利银行存款共计13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月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