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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胡民初字第4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寿光市邦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西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邦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西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胡民初字第4900-1号原告寿光市邦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城,经理。被告郑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邦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西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邦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西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自愿以其法定代表人杨金城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西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