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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罗昭亮与崔利、王德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昭亮;崔利;王德新;仪征市兴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罗昭亮。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兴文。被告崔利。被告王德新,个体工商户(仪征市十二圩新德钢结构施工队)。被告仪征市兴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金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昭亮与被告崔利、王德新、仪征市兴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昭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依法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