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郭书营。委托代理人杨翠,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赖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7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