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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左某某,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阳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