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阳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被告内蒙古金阳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阳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争议的标的额超出我院的受案标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移送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费 跃审判员 孙业胜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