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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修锋与赵保庆、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锋,赵保庆,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王修锋。被告赵保庆。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新光大道与达康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保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修锋与被告赵保庆、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修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庆,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修锋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赵保庆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期限6个月,(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为赵保庆本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笔借款原出借人为王修锋、孙华,因孙华急用钱,于2014年3月6日赵保庆把孙华10万元出借款还清。又于2014年7月25日归还本金16万元,本笔借款本金剩余24万元。赵保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赵保庆拒不偿还。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赵保庆返还借款24万元,支付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9月22日利息20053元及判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和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2月24日借据一张及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据一张,用于证明赵保庆借王修锋和孙华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借款月利率为4%,担保单位为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且该笔借款已汇给赵保庆。被告赵保庆未答辩也未举证。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赵保庆向王修锋和孙华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期限6个月,(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为赵保庆本笔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3月6日赵保庆把孙华10万元出借款还清。又于2014年7月25日归还王修锋本金16万元,本笔借款本金剩余24万元。赵保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赵保庆拒不偿还。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赵保庆返还借款24万元,支付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9月22日利息20053元及判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保庆借原告现金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赵保庆提供担保,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赵保庆、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修峰24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按本金50万元计息,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7月25日按本金40万元计息,2014年7月26日至执行之日按本金24万元计息)。二、被告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赵保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袁丽静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