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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龙与被告运城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龙,运城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张军龙(曾用名张振国),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江红,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香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耕,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龙与被告运城市惠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龙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张军龙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泽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