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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钟爱民、钟清招与黄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爱民,钟清招,黄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爱民,男,住武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清招(被告钟爱民之妻),女,住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霞,女,住广东省蕉岭县。上诉人钟爱民、钟清招因与被上诉人黄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爱民、钟清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培清代理审判员  陈水柏代理审判员  赖其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