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王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王国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宝强,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王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