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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冰冰),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皖K×××××号蓝色福田牌轻型箱式货车,沿界首市东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华鑫大道交口处,与被害人刘某乙骑行的远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报警、拨打120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颅脑损伤脑出血死亡。2014年9月22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乙负次要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286000元,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本院委托评估,被告人冯某某符合社���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讯问同步视频、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属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