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郭成乐与傅德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成乐,傅德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3号申请人:郭成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傅德州,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德州在临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7955元,并向本院提供张会霞所有的鲁Q2XX**号小型轿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德州在临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7955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