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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章跃兴与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跃兴,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960号原告章跃兴。委托代理人郁佳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关均。委托代理人金钢红,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跃兴诉被告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跃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跃兴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章跃兴负担。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