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斌,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3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85年6月6日出生,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堂子胡同9号1-6层。法定代表人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斌、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克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