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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