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