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思清与谢文学、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思清,谢文学,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吴思清,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文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思清与被执行人谢文学、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思清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思清以被执行人谢文学的房屋进入拍卖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