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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邓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持a2驾驶证驾驶川x×××××号(经查询该摩托车为被盗车辆,实际号牌为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忠兴方向往惠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民辅仁村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生擦挂,造成刘某乙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后刘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邓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经调解,邓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安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邓某到案的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刘某甲、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避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积极抢救伤员,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