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