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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