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交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华与孟克吉日嘎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华,孟克吉日嘎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2号申请人田华,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孟克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田华与被申请人孟克吉日嘎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田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克吉日嘎拉驾驶的蒙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田华、刘景超用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克吉日嘎拉驾驶的蒙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田华、刘景超坐落在锡林浩特市某甲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