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1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与柯正、许伟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1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剑,行长。被执行人:柯正,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71X。被执行人:许伟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伟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富柠街327栋1单元401房。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伟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富柠街327栋1单元401房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伟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富柠街327栋1单元401房(房地产权证:C3××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林峰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