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赣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陈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陈X,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市XX区XX庙*号*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XX,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赣县XX大道食品公司一栋。委托代理人彭XX,赣县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黄XX及其��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原告与被告黄XX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7月18日到赣州市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5月14日生下儿子黄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大男子主义、不X实、不负责任、没有担当、甚至有暴力倾向,两年来屡教不改,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在结婚前就没有向原告真实告知生活和工作情况,存在欺骗,被告在赣县吉埠镇卫生院工作,原告在赣州上班,婚后两人聚少离多。结婚两年来原告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从原告怀孕到生产,被告及其家人都不理会,生产费也是原告母亲支付,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三千多元也被被告取走了,原告坐月子还得每月给被告母亲50元。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及其母亲尽然在儿子出生不到半个月的时候提出将儿子过继给被告结婚多年未曾生育的姐姐,或要求原告再生一个过继给被告的姐姐;在月子期间,儿子黄疸严重,被告也不予理会,直到严重无法打预防针后,被告才采取措施,被告嫌弃幼小的儿子连累了被告。2014年1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家中恐吓原告,辱骂原告母亲,并推打原告父亲,幸亏原告亲属和110及时赶到,未造成人员伤亡。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黄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80800元给原告。被告黄XX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在诉状所说不是事实。2012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结婚,10月4日被告出资出力在铁龙大酒店举办婚宴,夫妻感情一直交融洽,婚后,被告将所有积蓄和收到亲朋好友的��礼双方一起到银行存了个16万元定期存款,之后两人努力工作,日子过的很好,2013年10月,原、被告用这一年积攒的钱购买了一台价值111900元的科鲁兹轿车,登记在原告陈X名下,2014年5月14日儿子黄XX出生,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黄XX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7月18日双方在赣州市X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5月14日生下儿子黄XX。在婚姻期间,2013年10月11日购买了一台新的雪佛兰牌SGMXXXXATC科鲁兹1.6SLAT轿车,该车登记在原告陈X的名下。2014年9月29日,原告陈X将该车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伍X,并于同年的9月3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二手车购买协议书、伍X的证明、机动车登记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黄XX结婚已有两年多,且刚生育了一个儿子,双方之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福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