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志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志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刘志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