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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志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志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刘志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