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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苏永强、马江燕与李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永强,马江燕,李北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永强,男,汉族,住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江燕,女,汉族,住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北京,男,汉族,住连城县。上诉人苏永强、马江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永强、马江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阙  美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