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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7号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约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斌。被告: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温州市约西鞋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