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富平等与刘坛荣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刘坛荣,刘育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富平,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平,男,1954年9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平,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坛荣,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宁,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育平,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上诉人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富平、刘贵平、刘卫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