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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生于1944年11月23日,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郑州东明支行的存款180000元(账号为:657760701551000006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