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段某某,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