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兰军与金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军,金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吴兰军。被执行人金红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兰军与被执行人金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5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