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秦某某,女,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黄某某,男,成年,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