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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胡志斌与张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斌,张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胡志斌,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胡志斌诉被告张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 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