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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成国与黄文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国,黄文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国。被执行人黄文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高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文茂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