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瑞翔公司与中机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6132号原告浏阳市赤马湖瑞翔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长兴社区266号。法定代表人艾广先。被告深圳市中机恒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龙福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广场B栋3楼302G。法定代表人陈爱英。本院在受理原告浏阳市赤马湖瑞翔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机恒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浏阳市赤马湖瑞翔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浏阳市赤马湖瑞翔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