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