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崔某,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某甲,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崔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林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亚东、被告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姬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姬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姬某甲辩称:二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姬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姬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姬某甲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互相谦让,加强沟通与交流,以消除隔阂。原、被告都应慎重对待婚姻大事,增强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崔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崔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