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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行非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林业局申请对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松木岛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林业局,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松木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非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林业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街道碧海社区。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松木岛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辽宁省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主任。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林业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松木岛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松木岛村民委员会作出了普林罚书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普林罚书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林业局普林罚书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跃审判员 孙 琳审判员 曲 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盛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