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运宏、刘玉梅、刘斌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芦河涧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宏,雷玉梅,刘斌,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芦河涧村一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王运宏,男。原告雷玉梅,女。原告刘斌,男。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芦河涧村一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芦河涧村。负责人刘某甲,系芦河涧村一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田某甲,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宏、雷玉梅、刘斌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芦河涧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承包地已被国家征用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宏、雷玉梅、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