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050号原告:任X,男,197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XX支队XX大队警察,住西安市碑林区XXXX厂家属院新XX号楼XXXX室。被告:刘X,女,197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X警察,住西安市碑林区XXX村。原告任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婚后生活不和谐,经常争吵。2013年5月,被告以怀疑其有外遇为由离家出走,其为消除疑虑进行了努力,但被告均拒绝见面。其与被告的婚姻形同虚设,徒有其名,无家可归,感情已经破裂。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任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很珍惜现在的家庭,孩子年幼,亦非常想念爸爸。婚姻生活中难免有些磕磕盼盼,但双方婚后真挚的感情是不可否认的。其真的不愿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6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X月X日生一子任XX,现系学龄前儿童。双方婚前无财产,系裸婚。原告曾于2014年初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经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持离婚之诉。另查,双方于2013年9月分居至今,原告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单位宿舍,少部分时间回父母家居住,被告考虑孩子上学方便在交大一村租房居住。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在双方经济条件不济的情况下愿意与原告裸婚,亦可见其对原告感情之深。现被告极力希望维系家庭,不愿离婚,原告坚持离婚之诉,略显不念旧情。且婚生子任XX此时年幼,需要父母关怀,若双方离婚,难免对其造成一定伤害。本院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协商沟通解决问题,原告不宜固执己见,还望能珍惜得之不易的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