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全兴与曾尚游合同、无因���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兴,曾尚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兴,农民。被执行人曾尚游,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尚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全兴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3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尚游系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中学的教师,现月工资实际收入为4403元,本院(2014)防执字第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4年6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曾尚游工资收入中提取500元偿还本案债务。因另案债务已从被执行人曾尚游工资收入中执行完毕,现可再适当提取部份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2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曾尚游工资收入中再提取500元至本院帐户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开户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帐号:21×××2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