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353号申请人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绿洲路中段。被执行人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聚集区南华大道中段南侧。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审结,该案(2013)民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民权华诚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和其大门北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