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波与吴双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监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再审申请人江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江某某不服本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