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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波与吴双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监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再审申请人江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江某某不服本院(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