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义诉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义,齐齐哈尔市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程义,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高新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云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齐劳人仲字(2014)第57号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程义与齐齐哈尔市中汇城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程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裁字(2014)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