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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知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史熀栋与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史熀栋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6863-2,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朱才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熀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妍妮,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熀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吴 翔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